本篇文章翻譯並整理了美國《晶片與科學法案》(CHIPS and Science Act)的法案摘要全文。根據先前媒體的報導,我們可以得知,美國藉由這項法案,對外國(特別是中國大陸)設下多重門檻,同時對選擇在美國投資的半導體產業提供了大力支持。然而,仔細閱讀法案內容後發現,這項法案涵蓋的面向遠不止如此,顯示出其全面且長遠的規劃。
這項法案由多個機構共同主持與執行,包括:能源部(DOE)科學辦公室、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NIST)、國家科學基金會(NSF)、科學與技術政策辦公室(OSTP),以及美國國家航空暨太空總署(NASA)。總結來說,《晶片與科學法案》旨在全方位提升美國在科學技術領域的領導地位,以確保美國在未來全球競爭中的核心優勢。
能源部(DOE)
DOE負責的主要任務包括:
- 半導體相關的基礎與應用研究,如先進光子源、散裂中子源與高級光源等。
- 前沿計算與量子技術,包括分散式量子計算和量子通信。
- 核融合與核能技術的研究與開發。
- 推動全美清潔能源科技創新與應用。
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NIST)
NIST的主要任務在於:
- 測量與標準:支援半導體製造、材料科學及其他關鍵技術的計量學標準。
- 供應鏈安全:促進全球半導體供應鏈的透明度與韌性。
- 量子與人工智慧標準:推動量子技術與人工智慧的標準化。
- 支持中小企業參與尖端科技研究與開發活動,推動技術轉移與商業化。
國家科學基金會(NSF)
NSF的任務涵蓋:
- 基礎與應用研究:特別是在半導體、先進計算技術、量子信息科學、清潔能源及生物技術等領域。
- 科學教育與訓練:推動STEM(科學、技術、工程和數學)教育的普及,確保全美更多人能參與未來科技產業,特別是在社會弱勢群體和歷史上資源匱乏的社區。
- 科技創新與商業化:通過技術創新與合作,確保「在美國發明的技術能在美國製造」。
科學與技術政策辦公室(OSTP)
OSTP的職責包括:
- 制定全國科技與創新策略,促進跨部門合作,以維持美國科技的全球領導地位。
- 支持政府間科技合作與研究安全,特別是防範來自外國的不當科技干預。
- 協調聯邦機構在高科技產業上的資源分配與政策執行。
美國國家航空暨太空總署(NASA)
NASA的任務集中於:
- 月球到火星計畫(Moon to Mars):包括阿提米絲計畫(Artemis),推動深空探索和技術開發。
- 地球與太空科學:支持先進望遠鏡(如Nancy Grace Roman太空望遠鏡)的開發,以及地球氣候變化研究。
- 航空與航太科技:研發低碳航空技術,並整合無人機系統進入國家航空系統。
- 支援人類太空飛行,並持續運營國際太空站(ISS)至2030年。
我們可以看到《晶片與科學法案》不僅著眼於強化美國半導體產業的競爭力,還涵蓋科技基礎設施建設、前沿技術研究及未來產業的全面部署。這項法案的實施,將推動科技創新、經濟增長與全美區域均衡發展,並進一步鞏固美國的全球科技領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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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第117-167號(2022年8月9日通過)
此法案提供資金支持國內半導體生產,並授權聯邦科學機構的各項計畫與活動。
A部分—《2022年晶片法案》(CHIPS Act of 2022)
(第102條)
該法案設立並提供資金支持「促進美國半導體生產的創新激勵基金」(Creating Helpful Incentives to Produce Semiconductors, CHIPS for America Fund),以推動在美國國內生產半導體的激勵措施。
此外,法案還設立並提供資金支持「美國國防半導體創新激勵基金」(CHIPS for America Defense Fund),以支持全國微電子研發網絡的運行。
法案同時設立並資助「美國國際技術安全與創新基金」(CHIPS for America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Security and Innovation Fund),以:
- 推進國際資訊與通信技術安全以及半導體供應鏈活動,包括支持安全可信的通信技術、安全半導體及其供應鏈的發展與採用,以及其他新興技術。
- 執行多邊半導體安全基金及多邊通信安全基金相關計畫。
法案還設立並資助「美國微電子勞動力與教育基金」(CHIPS for America Workforce and Education Fund),該基金將由國家科學基金會(NSF)用於微電子領域的勞動力發展活動,以加速國內微電子技術的開發和生產,並強化國內相關工作力量。
(第103條)
此條擴大了與半導體激勵相關的財政援助計畫,包括生產半導體以及相關設備和材料。
商務部須在該財政援助計畫內設立一項附加計畫,向符合條件的企業提供聯邦財政援助,鼓勵其在美國投資設施及設備,用於成熟技術節點半導體的製造、組裝、測試或封裝。在向符合條件的企業提供此類聯邦財政援助時,商務部須優先考慮那些支持關鍵製造業半導體供應鏈韌性的企業。
該計畫所提供的資金不得用於在美國境外建設、改建或改進設施。
該條還明確規定,國家半導體技術中心的目標之一是發展國內半導體勞動力。中心將啟動投資基金,支持初創企業與學術界、成熟企業及新創企業間的合作。該中心的功能也將進一步修訂,確保其對於與微電子相關計畫的支持具有地區多樣性,並包含社區大學。
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NIST)可設立最多兩個新的「製造美國研究院」(Manufacturing USA Institutes)。商務部可向這些研究院提供與半導體製造相關工作的財政援助。
(第104條)
商務部須在財政援助計畫內設立活動,促進經濟弱勢群體、少數族裔擁有的企業、退伍軍人擁有的企業以及女性擁有的企業參與其中。
(第105條)
政府問責局(GAO)須評估聯邦政府可採取哪些具體措施以應對半導體供應鏈短缺問題,包括:
- 需求方激勵措施,例如與資訊與通信技術供應鏈相關的激勵;
- 國內及全球範圍內的其他激勵措施,以加速領先半導體節點的應用,解決成熟半導體節點的短缺問題。
GAO的評估中須描述項目如何支持美國關鍵基礎設施行業(包括網絡安全與基礎設施安全局指定的關鍵行業)對半導體的需求。
此外,基於勞工部或其他來源提供的數據,評估還須包括以下分析:
- 半導體行業內少數族裔或女性擁有並控制的企業的相關數據;
- 使用財政援助計畫資金的受助企業所簽訂的合同與分包合同數量及金額,並根據受助方是否為少數族裔或女性擁有並控制的企業進行分類;
- 聚合的勞動力數據,包括按種族、性別及職位類別的細分數據。
此條還要求在提交給國會的《公共無線供應鏈創新基金》年度報告中,描述基金資金的部署方式與對象,並包括受助方是否由少數族裔或女性控股與經營的情況。
(第106條)
本條提供《公共無線供應鏈創新基金》的相關資金。
(第107條)
本條設立一項先進製造業投資稅收抵免,對合格納稅人在符合條件的先進製造設施上的合格投資額提供25%的稅收抵免。該條款適用於合夥企業或S型公司。
B部分——研究與創新
研究與發展、競爭與創新法案
標題I——能源部未來科學
(第10101條)
能源部(DOE)科學辦公室須執行用戶設施的建設、運行與維護,以支持其使命。
(第10102條)
科學辦公室將執行基礎能源科學的研究與發展計畫,以在電子、原子及分子層面理解、建模及控制物質與能量,從而為新型能源技術奠定基礎,解決重大科學挑戰,並支持能源、環境與國家安全使命。
在執行與化學相關的研究與發展活動中,科學辦公室將優先開展可持續化學的研究與發展,以支持傳統化學產品與工藝的清潔、安全和經濟替代方法與技術。
基礎能源科學國家用戶設施將包括利用人工智慧進展的自動化化學與材料合成及表徵設施。
升級項目:
- 高級光子源:開發多彎曲消色差光柵,以在硬X射線能量範圍內產生高通量的相干X射線,並優化一系列光束線。
- 散裂中子源:進行質子功率升級並設置第二目標站。
- 高級光源:升級多彎曲消色差光柵,在軟X射線能量範圍內實現高通量。
- 線性加速器相干光源II(LCLS-II):升級實驗能力,以揭示高能X射線的基礎科學發現。
- 建設冷模組維修設施,用於服務LCLS-II及後續升級。
科學辦公室還將推動:
- 納米級科學研究中心資源更新:提升每個中心的設備,以加速納米科學、材料、化學、生物學與量子信息科學等領域的進步。
- 國家同步輻射光源II:建設實驗站以提供更多光束線和儀器容量,補充現有光束線組合。
其他計畫支持:
- 基礎化學與材料科學研究的高級計算應用計畫。
- 建立基於網絡的平台,提供已知和預測材料性質的計算數據庫及計算工具,促進材料發現和設計的突破性進展。
- 為太陽燃料研究倡議與電力儲存研究倡議提供資金支持。
- 核材料與物質的理論與基礎知識研究,以促進商業、醫療與國家安全領域的應用。
(第10103條)
科學辦公室須在生物系統科學、氣候與環境科學領域開展研究與發展計畫,推動新型能源技術的開發,並支持能源、環境及國家安全相關使命。
研究方向包括:
- 基因組科學:對植物與微生物的基礎研究,以增強對複雜生物系統的系統層次理解。
- 生物分子表徵與成像科學:開發新型整合成像與分析平台及生物感測器,用於細胞內基因信息的表達、結構和功能分析,以及生態系統與現場測量。
修訂項目:
- 太空輻射研究計畫,要求研究地球、近地軌道及太空環境中低劑量輻射的影響差異。
科學辦公室還將支持:
- 地球與環境系統科學研究,加強複雜生物、氣候與環境系統的觀測數據收集與分析設施。
- 陸地與水生系統界面的研究計畫。
此外,科學辦公室將設立一項以人工智慧、新型傳感技術及其他新興技術為核心的「工程化生態系統發展計畫」。
(第10104條)
科學辦公室將開展研究與發展計畫,涵蓋應用數學、計算科學及與DOE使命和美國競爭力相關的計算機科學。
主要計畫內容:
- 設立實現超越前沿計算系統(exascale systems)的策略性計算系統計畫。
- 支持能源高效計算和數據中心技術的基礎研究與發展,應用於高性能計算、人工智慧與科學機器學習。
科學辦公室還將啟動量子網絡基礎設施創新研究,包括:
- 推進分布式量子計算系統。
- 開發安全的國家量子通信技術與策略。
特別計畫:QUEST 計畫(量子用戶拓展與科學技術計畫),促進研究者使用美國量子計算硬體與雲服務,以加強國內量子研究。
(第10105條)
科學辦公室將組建至少兩支國家隊伍,專注於:
- 開發核融合反應堆的概念性試驗工廠設計與技術路線圖;
- 建立試驗工廠的工程設計,使核融合具有商業可行性。
DOE還將進行核融合技術的協作研究與開發,利用高性能計算模擬技術推動核融合技術的工業化應用。
標題II——未來的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 (NIST)
附篇 A——撥款授權
(第10211條)
本條款授權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 (NIST) 的運作經費至 2027 財政年度。
附篇 B——測量研究
(第10221條)
NIST 須開展以下活動:
- 支持基礎測量科學與技術研究,涉及工程生物學、生物製造及生物測量學;
- 召集行業、高等教育機構、非營利組織、聯邦實驗室及其他聯邦機構,共同制定針對細胞分子組分權威測量的協調技術路線圖;
- 支持生物測量學、生物製造及工程生物學的研究生及博士後研究與培訓。
(第10222條)
NIST 將執行一項測量研究計畫,以提供或改進溫室氣體排放測量的最佳實踐、基準、方法論、程序及技術標準,並評估與改進現場及基於太空平台的溫室氣體測量系統性能。
NIST 將設立 溫室氣體測量、標準與信息中心。
(第10223條)
在執行職責過程中,NIST 可進行以下活動:
- 支持軟體開發與生命週期及軟體供應鏈的信息安全措施;
- 支持提高網路安全過程及技術可用性的研究、開發及應用;
- 支持隱私保護措施。
(第10224條)
NIST 將對開源軟體中已識別的漏洞分配嚴重性指標,並為開源軟體庫管理單位提供自願性指導,以協助發現並減輕漏洞風險。
此外,NIST 將開展人工智慧驅動的網路安全效能研究與測試,並開發一套包括安全控制在內的安全成果與實踐,幫助軟體開發者及運營者在軟體產品的整個生命週期內識別、評估並管理網路安全風險。
(第10225條)
本條款修改身份管理研究與開發要求,包括以下內容:
- 開發自願性、共識基礎的技術標準、最佳實踐、基準及方法;
- 開發並維護數位身份管理研究與開發的技術路線圖,重點在於促進現代數位身份解決方案的自願使用與採用;
- 開發數位身份管理系統的通用定義及自願性指導,包括聯邦、州及地方政府提供的身份屬性驗證服務。
(第10226條)
NIST 將設立一項計畫,支持測量研究,以指導生物識別系統(包括面部識別系統)最佳實踐、基準、方法、程序及自願性技術標準的開發,並評估與提升此類系統的性能。
NIST 將執行測試計畫,為生物識別技術供應商提供測試多模式生物識別技術的機會。
政府責任辦公室 (GAO) 將向國會提交報告,評估生物識別技術對歷史上受邊緣化群體(包括低收入群體及少數民族宗教、種族及族裔群體)的影響,並將該報告公開於網路。
(第10227條)
NIST 的計算機標準計畫將包括高風險生物識別系統(包括面部識別系統)的性能標準及指導,涵蓋各種使用情境、生物識別系統類型及相關操作條件。
(第10228條)
在推動並支持開發由行業主導、自願性共識基礎的標準、指南、最佳實踐、方法及程序以經濟有效地降低關鍵基礎設施的網路風險方面,NIST 將考慮高等教育機構的參與。
(第10229條)
在此類活動中,NIST 須向公眾提供量身定制的資源,幫助符合條件的機構(每年獲得超過 5000 萬美元聯邦研究資金的機構)識別、評估、管理並降低其與研究相關的網路安全風險。
(第10230條)
NIST 將執行一項高級通信技術的測量研究計畫。
NIST 在執行本條款下的活動時,將召集行業、高等教育機構、非營利組織、聯邦實驗室及其他聯邦機構,協同制定優先領域的高級通信研究技術路線圖。
NIST 將運營一個由政府、學術及商業測試能力和設施組成的全國網絡,稱為 國家高級頻譜與通信測試網絡。
(第10231條)
NIST 須制定一份戰略計畫,用於規劃當前反應堆退役後的 NIST 中子研究中心 未來運作方向。
(第10232條)
NIST 將持續支持人工智慧與數據科學的發展,並執行《2020年國家人工智慧倡議法案》規定的活動。
(第10233條)
NIST 將支持可持續化學相關活動,包括與學術界、工業界、非營利組織及其他實體協調與合作,以支持清潔、安全及經濟的傳統化學產品與工藝替代技術與方法。
(第10234條)
NIST 將創建一個針對室內管道(premise plumbing)的研究計畫。法案將「室內管道」定義為位於物業界限內的水分配系統,包括該物業內的所有建築物和永久結構。此定義包括建築供水及分配管道、裝置、配件、熱水器、水處理及用水設備,及所有相關接頭、連接裝置和附屬設備。
(第10235條)
NIST 將執行 Dr. David Satcher 網路安全教育補助金計畫,為少數族裔服務的高等教育機構及招收經濟困難學生的機構提供網路安全項目資助。
附篇 C——一般活動
(第10241條)
NIST 應(現行為「可」)開展活動,以支持、促進和協調相關活動,提升公眾對測量科學、標準及技術的認識與理解。這些活動應在國家測量實驗室及其他 NIST 任務範疇內推進,包括針對以下對象的教育與推廣活動:
- 一般公眾;
- 工業界;
- 各類高等教育機構,包括歷史上以黑人為主的學院與大學 (HBCUs)、部落學院與大學 (TCUs)、少數族裔服務機構 (MSIs),以及社區學院(現行僅為「學術界」)。
NIST 可執行以下活動:
- 對 HBCUs、TCUs 和 MSIs 開展宣傳及研究合作,包括招募該等機構的學生及教職員參與針對研究生實習及訪問學者計畫;
- 與社區學院開展宣傳及合作,包括招募其學生及教職員參與上述計畫;
- 開展其他活動以提升歷史上在 STEM 領域中被低估人群的參與度;
- 與非傳統教育機構合作,如提供培訓的非營利協會及專業協會,通過教育推廣計畫吸引歷史上在 STEM 領域中被低估的人群。
(第10242條)
本條款修訂 NIST 的「其他交易權限」,並要求對根據該權限開展的交易進行報告。
(第10243條)
NIST 須向國會報告其與其他聯邦機構合作中面臨的挑戰。
(第10244條)
商務部有權聘用科學、工程及專業人員。NIST 須根據該權限任命不超過 15 名人員。
(第10245條)
NIST 須在以下方面發揮領導作用:
- 在聯邦機構間進行信息交換與協調;
- 聯邦機構與私營部門間的溝通,確保聯邦機構能有效參與國際技術標準的開發與應用。
此外,NIST 須支持教育與勞動力發展,促進美國參與國際標準組織。
NIST 須與相關的非政府組織建立合作協議,設立一項為期五年的試點計畫,以通過競爭性評審授予私營部門實體、高等教育機構或美國本土非營利機構資助,支持中小企業和學術界在國際標準組織中的參與與領導。
(第10246條)
本條款修訂了商務部向外國公民提供支持的授權,以允許直接支持 NIST 與其合作的國際組織和外國計量研究機構的活動。
NIST 必須將其根據計算機標準計畫制定的標準、指南和建議提交至商務部而非管理與預算辦公室 (OMB) 公布。
信息安全與隱私諮詢委員會 的建議也應提交至商務部而非 OMB。
本條款將 Malcolm Baldrige 國家品質獎 的獎項類別擴展至包括「社區」。
以下要求被廢除:
- 政府責任辦公室 (GAO) 每兩年對商務部聯邦貸款擔保計畫的審查;
- 關於 NIST 安全主任的某些要求。
本條款授予 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 對仿製槍械標記的權限。
同時,本條款修訂了聯邦信息系統標準相關條款。
如有可能,國家建築安全小組應在不妨礙其調查或證據保全活動的情況下,與民事訴訟當事方合作。在建築失敗事件發生時,該小組的調查應優先於任何民事訴訟的調查。
(第10247條)
GAO 須研究 NIST 的政策與協議,以保護其研究並防止不當的外國影響。GAO 須向國會簡報其調查結果。
(第10248條)
NIST 須設立一項競爭性補助計畫,為非政府標準制定組織提供資金,用於開發、批准、傳播、維護及審查法醫科學的自願共識標準與最佳實踐,並要求將該等標準免費向公眾提供。
附篇 D——霍林斯製造業擴展夥伴計畫
(第10251條)
NIST 須在 霍林斯製造業擴展夥伴計畫(Hollings Manufacturing Extension Partnership, MEP)中,設立一項試點計畫,通過擴展獎助金(expansion awards)支持製造業擴展中心或中心聯盟,具體目的包括:
從該計畫的授權資金中,商務部須在 MEP 計畫、獎助金計畫與試點計畫間優化資金分配,以最大化中心的參與度及美國製造業的競爭力、生產力及技術表現。
(第10252條)
本條款允許其他聯邦部門與機構向 NIST 和商務部轉移資金,並允許 NIST 接受來自私營部門的現金捐贈,以用於加強美國製造業。
此外,本條款規定 霍林斯製造業擴展夥伴計畫 的支持對象須為設立於美國境內的實體。
(第10253條)
NIST 須設立一個自願性 全國供應鏈數據庫(National Supply Chain Database)。該數據庫的目的是協助聯邦政府與產業部門評估美國製造商的能力,從而減少對美國供應鏈的干擾。
此外,本條款指出,參與 MEP 計畫的企業,只有在自願的情況下,才會自動註冊於 GSA Advantage! 平台。
附篇 E——每過製造計畫
(第10261條)
在為計畫或設立 美國製造業學院(Manufacturing USA Institute)提供資助時,各機構應特別考量以下因素:
- 是否促進了 美國製造業計畫 的地理多樣性;
- 是否位於人均收入低的地區;
- 是否位於社會弱勢居民比例高的地區;
- 是否位於小型或鄉村社區。
(第10262條)
商務部應與現有及新設的 美國製造業學院 合作,促進以下實體成為學院的積極成員,例如:
- 少數族裔服務機構(Minority Serving Institutions, MSIs)。
此外,在新建或續約學院提案的選擇標準中,應對包括這些實體的提案給予優先考量。
(第10263條)
聯邦機構必須制定政策,促進由 美國製造業網絡(Manufacturing USA Network)開發技術的國內生產。
本條款禁止中國企業參與 美國製造業計畫,除非根據本法規定獲得豁免。
計畫須建立或指定由聯邦資助學院的負責人組成的委員會,以促進學院之間的合作。
計畫的戰略計畫中須包括一項策略,用於在聯邦資助停止後,保留來自學院的國內公共利益。
在支持促進勞動力發展活動的服務時,計畫必須包括產業認證的開發。
商務部須徵求國際貿易管理局(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所屬 美國製造業委員會 的建議,以便在計畫中投資及支持製造業勞動力相關事宜。
標題 III——未來國家科學基金會(NSF)
附篇 A——初步事項
(第10303條)
本條重新授權國家科學基金會(NSF)的運作直至2027財政年度。
附篇 B——STEM教育
(第10311條)
- NSF 必須與 國家科學院(National Academies)合作,進行一項研究,以審視相關研究文獻並確定研究差距,內容涉及影響地方、區域及國家層面成功實施學前至12年級(PreK-12) STEM教育創新方案的相關因素。
- NSF 將基於競爭性及同行評審,為研究有效的 PreK-12 STEM 教育參與方法提供資助,特別是針對歷史上在 STEM 領域中代表性不足的群體及農村地區的學生。
- 本條授權 NSF 設立 國家 STEM 教師團隊(National STEM Teacher Corps)的10年試點計畫,該計畫可利用現有的 NSF 計畫執行。
(第10312條)
- NSF 將提供競爭性資助,支持與 STEM 教育及勞動力相關的研究與發展活動,包括促進高等教育機構與產業間的合作。
- 修改全國科學及技術教育中心的要求。
- 提供資助以促進研究社區學院的學習與教學模式,提升學生完成 STEM 學位後進入職場或轉學至四年制院校的成功率。
- 支持 STEM 和計算機科學相關領域的職業與技術教育,並優先考量對退伍軍人及準備進入私營部門的軍人提供教育的機構。
- 開展為期四年的試點計畫,設立至少五個中心,為本科生提供基於課程的實作體驗。
- 修改 全國先進科學與技術教育計畫 的要求,並將其重新命名為 全國先進 STEM 教育計畫。
(第10313條)
- 研究生支持計畫的申請需描述將提供的指導活動。
- NSF 將提供資助,支持創新方式以幫助研究生和博士後學者探索學術及非學術職業,並提供開闊機會的實踐,例如與工作結合的經驗。
- NSF 須要求專案負責人在年度專案報告中,認證每位接受資助的研究生及博士後學者已制定並每年更新其個人發展計畫。
- 啟動五年試點計畫,每年向現有研究項目提供高達 2,000 美元的行政補助,用於支持研究生和博士後的專業發展體驗。
- NSF 將提供資助,支持針對研究生教育系統和政策干預結果的研究。
- 研究生研究獎學金計畫(Graduate Research Fellowship Program)將增加教育補助金額,從12,000美元提高至至少16,000美元。
- 確保攻讀與網絡安全相關領域的碩士及博士學位的學生有資格申請該計畫的獎學金。
- 向國會提交有關建立人工智慧(AI)專業人員招聘和培訓計畫的需求和可行性報告。報告提交後,NSF 可建立 聯邦人工智慧服務獎學金計畫,以招聘和培訓AI專業人員。
(第10314條)
- NSF 將全面分析所有領域內 STEM 技術勞動力的投資。
- NSF 須評估在現有 國家科學與工程統計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Statistics)調查中新增調查問題的可行性和效益,包括技術勞動力、工作條件、職業生活平衡、騷擾及歧視、移民與外流等主題。
- 政府問責辦公室(GAO)須提交報告,評估 NSF 的流程是否能滿足當前及未來需求,並提出改進建議。
(第10315條)
NSF 須資助關於 網絡勞動力(cyber workforce)的研究計畫。
(第10316條)
擴展聯邦網絡服務獎學金計畫的支持領域,涵蓋人工智慧、量子計算及航太學等領域。
(第10317條)
國家科學與工程中心將建立一項 網絡安全勞動力數據計畫。
(第10318條)
- NSF 將資助與微電子教育相關的創新研究和計畫,包括為研究生設立微電子研究訓練計畫,並提供資助及政府或產業的研究機會。
- 根據1992年的 科學與先進技術法案,支持滿足微電子行業需求的技術工人培訓計畫。
- 設立國家微電子教育網絡,統籌各合作夥伴的活動、共享最佳實踐及設施使用。
(第10319條)
- NSF 的數學與科學教育夥伴計畫資助可用於開發結合藝術與設計的 STEM 教育課程,促進創造力與創新。
- 修訂非正式 STEM 教育資助要求,支持將藝術與設計整合到 STEM 教育計畫中。
(第10320條)
為期五年內,豁免 主要研究儀器計畫(Major Research Instrumentation Program)和 羅伯特·諾伊斯教師獎學金計畫 的教學獎學金配套資金要求。
(第10321條)
NSF 須頒發本科獎學金、博士後獎項及其他獎項,解決 STEM 勞動力缺口,包括針對同時獲得高中文憑及 STEM 學士學位的學生的項目。
附篇 C——擴大參與
(第10321條)
(第10322條)
為增加參與 羅伯特·諾伊斯教師獎學金計畫 的多樣性,NSF 必須支持舉辦研討會、論壇、會議及其他活動,以擴展並加強以下單位的參與:
- 歷史上以黑人為主的學院與大學(HBCUs)
- 部落學院或大學(Tribal Colleges or Universities)
- 少數族裔服務機構(Minority-Serving Institutions)
- 鄰近或服務於農村社區的高等教育機構,包括EPSCoR機構
- 工會組織
- 新興研究機構
- 為退伍軍人提供支持的高等教育計畫
(第10323條)
NSF 將資助實施一項全國性綜合計畫,以建立網絡和夥伴關係,擴展和推廣針對歷史上在 STEM 領域中代表性不足的群體的有效實踐。
此計畫名為 艾迪·伯尼斯·約翰遜全國學習者社區包容計畫(Eddie Bernice Johnson INCLUDES Initiative)。
(第10324條)
NSF 將要求申請 NSF 專案運營及維護合作協議的機構具備執行 STEM 科學與工程領域擴大參與最佳實踐的能力,並將這些實踐的實施情況納入專案監督範疇。
(第10325條)
- 所有實施 EPSCoR 計畫的機構須考慮修改獎助結構,以提高農村社區提供高品質 STEM 教育及勞動力發展計畫的能力。
- NSF 將為符合資格的機構提供資助,以實施及研究創新方法,建設研究能力,吸引並留住來自多元背景的學生投入 STEM 領域。
- NSF 將設立為期五年的試點計畫,提供資助予包括新興研究機構在內的研究夥伴關係,這些夥伴關係也可以包括由 卡內基高等教育機構分類標準 認定為高研究活動機構的機構。
(第10326條)
NSF 將提供資助以支持基礎、應用及啟發性研究,建立改善科技研究機構運作與管理的科學證據基礎,包括與科技部門多樣性與包容性相關的研究。
(第10327條)
NSF 將任命一位 首席多樣性官(Chief Diversity Officer),負責就 NSF 在多樣性及包容性方面的政策、監督、指導和協調提供建議,並確保 NSF 計畫具有地理多樣性。
(第10328條)
NSF 將提供資助予高等教育機構或非營利組織(或其聯合體),以提高女性和少數群體在 STEM 學科和職業中的參與度。
(第10329條)
- NSF 將提供資助以開發及評估創新改革措施,增加代表性不足少數群體在 STEM 領域中的招募、留存和晉升。
- NSF 將資助高等教育機構(或其聯盟)實施或擴展基於研究的本科 STEM 教育改革,以吸引並留住少數群體學生。
- 所有根據此條提供的資助均需包含一個教育研究組成部分,以支持建立數據收集和評估系統,了解增加少數群體參與的有效模式。
(第10330條)
本條授權 NSF 在內部開展多項試點計畫,擴展成功競爭 NSF 資助的高等教育機構(包括社區學院)及其他合格機構的數量。
附篇 D——NSF 研究安全
(第10331條)
NSF 將在 NSF 主任辦公室內設立 研究安全及政策辦公室,至少配備四名全職員工,並設立 首席研究安全官(Chief of Research Security)。此辦公室將負責協調 NSF 內的所有研究安全政策事宜。
(第10332條)
NSF 主任將任命一名資深官員為首席研究安全官,主要職責是管理研究安全與政策辦公室。
(第10333條)
NSF 必須向國會提交報告,說明履行研究安全與政策辦公室職能所需的資源及全職員工數量。
(第10334條)
NSF 將在其網站上建立一個線上資源,為機構和個別研究人員提供最新資訊,包括:
- NSF 研究安全政策的解釋;
- 有關威脅研究完整性的潛在安全風險的未分類指導。
(第10335條)
NSF 將繼續提供資助以支持關於研究行為與環境的研究,包括對不當行為及不利於研究的實踐進行的研究。
(第10336條)
研究安全與政策辦公室將與 NSF 內部檢查辦公室合作,有權對 NSF 資助申請及申報進行風險評估。
(第10337條)
本條擴展 NSF 資助申請的要求,規定申請者需制定計畫,提供針對研究負責任與道德行為的培訓與監督。包括:
- 導師培訓;
- 提高研究安全威脅意識的培訓;
- 聯邦出口管制、披露及報告要求。
(第10338條)
NSF 將與合資格的獨立組織合作,建立 研究安全與完整性資訊共享與分析組織(RSI-ISAO)。
2021年《促進物聯網應用於精準農業法案》(Advancing IoT for Precision Agriculture Act of 2021)
(第10361條)
- 在國家科學基金會(NSF)針對傳感器系統與網絡系統計畫進行資助時,必須將間歇連接與計算環境中的傳感器連接研究與開發納入資助考量。
- 在考慮為初級或社區學院提供資助以開發或改善與需求旺盛的勞動力相關的 STEM 領域副學士學位或證書課程時,NSF 必須優先考慮結合遠距學習工具與方法的申請。
- 在考慮為與私營部門雇主或產業合作夥伴聯合的高等教育機構提供資助時,若該申請計畫為 STEM 學士學位學生提供學徒機會、實習、研究機會或應用學習經驗,NSF 必須優先考慮結合遠距學習工具與方法的申請。
政府問責署(GAO)須提供以下內容:
- 精準農業技術的技術評估;
- 支持精準農業研究、開發、應用、教育與培訓的聯邦計畫的審查。
(第10362條)
NSF 將支持研究、設計、開發與測試緩解措施,以應對衛星星座對 NSF 科學計畫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10363條)
NSF 可資助研究,以增進對通膨影響的理解。
(第10364條)
NSF 將促進 NSF 資助項目獲得微重力環境的使用,包括私營部門平台,以推動科學、工程與技術的發展。
附篇 F——研究基礎設施
(第10371條)
- NSF 將繼續實施為期五年的設施運營過渡試點計畫。
- 該計畫將為處於運營初期五年內的大型研究設施提供10%-50%的運營與維護成本資助。
(第10372條)
NSF 將定期對各理事會與部門內的研究設施進行審查,以評估延長超過預定運營壽命的設施的成本與效益。
(第10373條)
- NSF 將通過主要研究儀器計畫(Major Research Instrumentation Program)支持包括設備與儀器的購買、安裝、運行及維護的提案,以減少氦氣消耗。
- NSF 可豁免非博士學位授予機構或未進入聯邦研究開發經費前100名的博士學位授予機構在氦氣保存措施中的成本分攤要求。
(第10374條)
- 為了解 NSF 資助項目的計算資源需求,NSF 將要求提交提案的項目(如適用)提供計算資源需求的估算,尤其是需要使用高級計算技術的項目。
- NSF 將制定並定期更新一份五年的高級計算路線圖,以設定優先事項並指導高級計算能力的戰略投資決策。
- 本條要求網絡與信息技術研究與開發計畫改進高等教育機構與其他非營利研究機構用於敏感聯邦資助研究及相關數據處理、存儲與傳輸的計算與網絡系統的安全性、可靠性與韌性。
- NSF 將設立試點計畫,提供資助以確保聯邦支持研究數據的安全性,並協助區域性高等教育機構及其研究人員遵守相關規章制度和聯邦指導方針。
(第10375條)
NSF 將建立 國家安全數據服務示範計畫(National Secure Data Service demonstration project),以開發、改進及測試模型,為政府統計活動中的數據鏈接與訪問基礎設施全面實施提供信息。
- 該服務需維護一個公眾網站,提供支持項目的最新資訊。
附篇 G——技術、創新與合作局
(第10381條)
本條在 NSF 內設立 技術、創新與合作局(Directorate of Technology, Innovation, and Partnerships),以推動研發、技術開發及相關解決方案,以應對美國的社會、國家及地緣戰略挑戰,造福全體美國人民。
(第10383條)
該局需提供資助以支持:
- 在應用研究與技術開發領域取得變革性進展;
- 鼓勵研究成果的轉化,促進創新、流程與產品;
- 建立與高等教育機構、非營利組織、勞工組織、私營企業、政府機構及國際實體等多方的合作夥伴關係;
- 在高等教育機構建立應用研究與技術轉化的基礎設施;
- 為本科生、研究生及博士後研究人員提供教育與培訓,應對勞動力挑戰;
- 識別技術創新的社會、行為與經濟驅動因素及其可能帶來的影響。
附篇 H——行政修訂
此附篇對國家科學基金會(NSF)相關的多項行政條款進行了修訂。
標題IV——生物經濟研究與開發
(第10402條)
科學與技術政策辦公室(OSTP)需實施一項國家工程生物學研究與開發倡議,以促進社會福祉、國家安全、可持續發展、經濟生產力與競爭力。該倡議將包括以下活動:
- 支持工程生物學的研究與開發;
- 為本科生與研究生提供教育與培訓;
- 建立全國性測試平台網絡。
(第10403條)
OSTP 應指定一個跨機構委員會以協調該倡議的活動。
總統應設立一個倡議協調辦公室,負責以下職能:
- 為跨機構委員會提供技術與行政支持;
- 作為聯邦工程生物學活動的聯絡點,促進政府機構、學術界、產業界、專業協會、州政府、有興趣的公民團體及其他相關方之間的技術與計畫信息交流。
(第10404條)
跨機構委員會應指定或建立一個工程生物學研究與開發諮詢委員會,為該倡議提供建議。
(第10405條)
NSF 應努力與國家科學、工程與醫學院(National Academies of Sciences, Engineering, and Medicine)達成協議,對與工程生物學研究與開發相關的倫理、法律、環境、安全、安保及其他適當的社會問題進行審查並提出建議。
(第10406條)
本條規定,作為該倡議的一部分,以下機構須根據各自職責進行指定的工程生物學活動:
- 國家科學基金會(NSF);
- 商務部;
- 國家海洋與大氣管理局(NOAA);
- 能源部(DOE);
- 國防部(DOD);
- 國家航空暨太空總署(NASA);
- 農業部(USDA);
- 環境保護署(EPA);
- 衛生與公共服務部(HHS)。
標題V——擴大科學參與
附篇 A——STEM 機會
(第10501條)
科學與技術政策辦公室(OSTP)必須向每個聯邦研究機構提供指導,要求其制定政策,為具有照護責任的研究計畫主持人(包括博士後研究員和研究生)提供靈活的研究補助金使用條款,例如照顧新生兒或新領養的孩子,以及需要照護有殘疾或重病的直系親屬。
(第10502條)
所有聯邦研究機構需針對其經過評審的研究與開發補助金申請,收集包括人口統計信息、獎項類型及評審評分等指定數據。
(第10503條)
聯邦研究機構應定期評估並必要時更新政策和實踐,以消除或減少文化或制度性障礙,這些障礙限制了歷史上在 STEM 研究職業中代表性不足的群體的招聘、保留及成功機會,包括針對聯邦研究申請的公平評審相關政策。
(第10504條)
每五年,國家科學基金會(NSF)應進行一項調查,從獎項接受者中收集數據,了解接受聯邦研究經費的大學中 STEM 教職員的多樣性。
(第10505條)
OSTP 必須廣泛向獲得聯邦研究經費的實體傳播最佳實踐,包括:
- 定期進行 STEM 部門和學科氣候調查,專注於識別和解決影響 STEM 代表性不足群體招聘、保留及發展的文化或制度性障礙;
- 為 STEM 專業人員提供教育機會(例如工作坊),以學習有效的公平招聘、評估和提升本科生、研究生及研究人員的實踐。
附篇 B——農村 STEM 教育研究
(第10512條)
NSF 應頒發資金,用於推進創新方法以支持和維持農村學校的高質量 STEM 教學。
NSF 應建立一個農村地區的區域同儕支持試點計畫,為農村 STEM 教育工作者、校長及其他 K-12 學生領導提供同儕支持、指導及實地研究經驗,促進教育工作者、學術界及當地產業之間的合作生態系統。
NSF 頒發資金用於:
- 研究與開發計畫,識別農村學生在獲得高質量 STEM 教育方面的障礙;
- 開發創新解決方案,提高農村 K-12 學生在 STEM 研究中的參與度及進步機會。
在首次向國會提交的 NSF 平等機會科學與工程報告中,平等機會委員會需包括:
- 過去與現有 NSF 政策與活動,旨在鼓勵農村社區學生參與科學、數學、工程及計算機科學領域;
- K-12 農村學生參與 NSF 活動的趨勢評估;
- 對 NSF 政策與活動的評估,並提出新策略或擴展現有成功策略的建議,以促進農村學生參與 NSF 活動。
NSF 應頒發資金支持針對農村社區的在線 STEM 教育課程研究。
(第10514條)
NSF 應與國家科學、工程與醫學院(National Academies of Sciences, Engineering, and Medicine)達成協議,評估與分析以下方面:
- 現有聯邦計畫與研究在農村地區 K-12 STEM 教育及勞動力發展中的質量與數量;
- 協調聯邦通信委員會(FCC)評估農村社區寬頻連接的稀缺性及其負擔能力對 STEM 和技術素養的影響。
政府問責辦公室(GAO)應針對農村人口參與聯邦 STEM 教育計畫的程度進行研究並向國會報告。
(第10516條)
商務部應設立獎勵計畫,鼓勵創新技術研究與開發,以支持在農村社區(包括未服務的農村地區)部署負擔得起且可靠的寬頻連接。
附篇 C——少數族裔機構 STEM 成就
(第10521條)
GAO 應向國會報告:
- 聯邦研究機構針對歷史性黑人學院或大學(HBCUs)、部落學院或大學(TCUs)及少數族裔服務機構(MSIs)的競爭性資金計畫與舉措清單;
- 聯邦研究機構提升 HBCUs、TCUs 及 MSIs 參與與競爭力的外展活動評估;
- 增加 HBCUs、TCUs 及 MSIs 參與及成功率的建議。
OSTP 應制定統一的政策指南,指導聯邦研究機構開展持續的外展活動,增加對 HBCUs、TCUs 及 MSIs STEM 教育與研究活動的透明度與問責性。
(第10523條)
NSF 應頒發資金,用於研究 HBCUs、TCUs 及 MSIs 在 STEM 教育與培訓少數族裔學生,以及滿足國家 STEM 勞動力需求方面的貢獻。
(第10524條)
NSF 應支持少數族裔機構的研究能力建設,並建立不超過五個 MSI 創新中心,作為 STEM 教育與研究培訓成功模式的試驗中心。
(第10525條)
作為部落學院與大學計畫的一部分,NSF 應頒發資金,提高部落人口在計算機科學與計算性思維教育中的參與,讓學生發展編碼、問題解決、批判性思維及協作能力。
附篇 D——打擊科學中的性騷擾
(第10534條)
NSF 應頒發資金,擴大研究努力,以更好地理解 STEM 勞動力中基於性別及性騷擾的成因及影響,並探索減少此類騷擾的策略。
(第10535條)
NSF 應與國家科學、工程與醫學院合作,更新其《作為科學家:研究中的負責行為指南》。
(第10536條)
OSTP 的國家科學與技術委員會應設立或指定一個跨機構工作組,協調聯邦研究機構減少性別及性騷擾的努力,並制定政策指導方針。
(第10537條)
NSF 應與國家科學院合作,研究性騷擾對 STEM 勞動力職業發展的影響,並提交報告。
(第10538條)
GAO 應研究聯邦研究機構在性騷擾政策指導方針上的執行情況及其有效性,並向國會報告。
標題VI——其他科學與技術條款
附篇 A——支持早期職業研究人員
(第10601條)
國家科學基金會(NSF)可建立為期兩年的試點計畫,向高素質的早期職業研究人員提供資金,支持其在所選擇的高等教育機構或聯邦研究機構中進行獨立研究,時限不超過兩年。NSF 應特別考慮並優先處理來自某些機構(如少數族裔服務機構)的畢業生或有意在這些機構進行研究的申請人。
附篇 B——國家科學與技術戰略
(第10611條)
科學與技術政策辦公室(OSTP)應與國家科學與技術委員會協調,制定並向國會提交一份涵蓋未來四年的美國國家科學與技術全面戰略,以達成國家研究與發展目標。
OSTP 應每兩年向相關國會委員會簡報國家科學與技術戰略的狀態及進展,包括任何重大變更。
(第10612條)
在每次提交國家安全戰略後,OSTP 應審查該戰略,並向國會提交一份國家戰略,旨在提升美國科學、技術、研究與創新的國際競爭力,以支持國家安全戰略。
(第10613條)
OSTP 每四年需完成一次美國科學與技術企業的全面審查。
附篇 C——區域創新
(第10621條)
商務部應執行一項計畫,其目標包括:
- 鼓勵地方、州、部落與聯邦政府機構、高等教育機構、私營部門、經濟發展組織、勞工組織、非營利組織及社區組織之間的新型建設性合作,推動廣泛的區域創新倡議;
- 支持合資格聯盟制定並實施區域創新戰略;
- 將合資格聯盟指定為區域技術與創新中心,並促進這些中心實施其區域創新戰略。
在區域技術與創新中心計畫內,商務部可設立「再競爭試點計畫」(Recompete Pilot Program),為有資格地區提供補助金,以減輕持續的經濟困難並支持長期全面經濟發展和創造就業。
商務部至少應頒發10個戰略實施補助金,協助符合條件的地區根據商務部批准的再競爭計畫執行綜合經濟發展計畫和活動。
(第10622條)
能源部(DOE)應設立「區域清潔能源創新計畫」,這是一項研究、開發、示範和商業應用計畫,旨在通過建立或支持區域清潔能源創新夥伴關係,提升美國的經濟、環境和能源安全,並加速多樣化清潔能源技術的創新進程。
附篇 D——研究安全
(第10631條)
OSTP 應發布並廣泛分發針對聯邦研究機構的統一指南,涉及外國人才招聘計畫。
(第10632條)
每個聯邦研究機構應制定政策,要求:
- 在提交研究與開發補助申請時,每位列名的相關人員需證明其未參與任何不良外國人才招聘計畫,並在補助金期內每年重新證明;
- 提交補助申請的高等教育機構或其他組織需證明其雇用的相關人員已知曉並遵守上述要求。
(第10633條)
每個聯邦研究機構在現有權限基礎上,應有以下權力以防止聯邦資金的浪費、欺詐、濫用和管理不善:
- 要求高等教育機構或其他申請補助金的組織提交相關文件以供審查;
- 要求上述機構審查提交的文件是否符合補助條款和條件;
- 根據審查結果,若補助活動與機構支持活動產生衝突或重複,機構負責人可替換或移除相關人員、減少補助金額,或暫停/終止補助。
(第10634條)
每個聯邦研究機構應要求補助申請中的相關人員證明其已在一年內完成研究安全培訓,並要求申請機構證明其雇用的相關人員也完成了該培訓。
OSTP 應與合格機構合作,開發在線研究安全培訓模塊,確保符合《國家安全總統備忘錄33號》或其後繼文件。
(第10635條)
GAO 應對法案生效後五年間,向特定外國相關機構提供的聯邦研究資金進行研究並向國會報告。
(第10636條)
特定個人和外國相關機構或任何被認定為關注國家的實體,不得參與或接受指定計畫或活動的任何補助金、獎金、計畫支持或其他活動,包括「美國製造計畫」(Manufacturing USA Program)。
附篇 E——沿海與海洋酸化研究與創新
《2021年沿海與海洋酸化研究與創新法案》
(第10642條)
本附篇擴展了某些聯邦海洋酸化研究和監測活動的範圍,將沿海酸化納入其中。
(第10644條)
本條增加了參與海洋酸化跨機構工作組的部門和機構,並設立了一個海洋酸化諮詢委員會。
任何在跨機構工作組中有代表的聯邦機構可單獨或與其他機構合作,根據《1980年史蒂文森-威德勒技術創新法案》開展競賽性獎勵計畫。這些競賽活動旨在激發創新,以提升美國在理解、研究或監測海洋酸化及其影響方面的能力,或開發應對海洋與沿海酸化的管理或適應選項。
(第10645條)
本條修訂了有關海洋酸化的戰略研究計畫,將聯邦對沿海酸化的研究與監測納入其中。
(第10646條)
本條將沿海酸化活動納入美國國家海洋和大氣管理局(NOAA)的海洋酸化活動。
NOAA 將作為聯邦應對海洋和沿海酸化的主導機構。
商務部應支持長期保存與訪問有關海洋和沿海酸化的數據,並通過公共可訪問的數據存檔系統提供這些數據。
(第10647條)
本條將沿海酸化活動納入國家科學基金會(NSF)的海洋酸化活動中。
(第10648條)
本條將沿海酸化活動納入美國國家航空暨太空總署(NASA)的海洋酸化活動中。
附篇 F——跨機構工作組
(第10651條)
科學與技術政策辦公室(OSTP)的國家科學與技術委員會應設立或指定一個跨機構工作組,協調國家科學基金會(NSF)、商務部和能源部(DOE)的特定活動。
附篇 G——量子網絡與通信
(第10661條)
國家科學與技術委員會的量子信息科學分委會下的量子網絡工作組應向國會提交一份報告,詳述推進美國量子網絡與通信技術的計畫,並以《美國量子網絡的戰略願景》和《量子網絡研究的協調方法》為基礎。
作為國家量子倡議的一部分,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所(NIST)應:
- 開展研究以促進量子密碼學和後量子經典密碼學的開發和標準化;
- 促進量子網絡、通信和感測技術及應用的開發和標準化;
- 為 NIST 確定已達到標準化準備水平的量子技術提供技術審查和協助,協助其他聯邦機構制定量子網絡基礎設施標準。
NSF 應與國家科學、工程和醫學院合作,開展一項研究以評估並為量子信息科學(QISE)人才隊伍提供建議。
NSF 應通過其執行或支持的計畫,推動將量子信息科學和工程融入各個教育階段的 STEM 課程,包括社區學院。
NSF 應設立獎項,以執行名為「下一代量子領導者試點計畫」的試點項目,為學生和教師提供量子力學基本原理的教育和培訓。
附篇 H——區塊鏈專家
OSTP 應設立或指定一個區塊鏈與加密貨幣諮詢專家職位,負責協調聯邦活動,並就區塊鏈、加密貨幣和分散式賬本技術的研究與開發向總統提供建議。
附篇 I——能源安全與創新夥伴關係
(第10691條)
能源部(DOE)應設立一個名為「能源安全與創新基金會」的非營利組織,以支持 DOE 並促進與能源研究人員、高等教育機構、行業以及非營利和慈善組織的合作,加速能源技術的商業化進程。
該基金會可頒發與研究、開發、示範、成熟或商業化能源及其他 DOE 支持的技術相關的獎學金和補助金。
基金會應支持並與實驗室相關的基金會合作。
基金會可募集並接受捐贈、建立賬戶,以及投資和支出資金以支持其活動。
基金會應向國會提交一份戰略計畫,說明其目標與方向。
政府問責辦公室(GAO)應向國會提交一份評估報告,評估基金會在實現其使命方面的成效、運營狀況,以及對基金會改進的建議。
國家能源技術實驗室可設立或與非營利組織達成協議設立一個與實驗室相關的基金會,以支持國家能源技術實驗室的使命。
附篇 J——促進技術轉移
第1部分——國家清潔能源技術轉移計畫
(第10713條)
能源部(DOE)技術轉移辦公室應設立清潔能源孵化器計畫,以競爭方式向清潔能源孵化器授予補助金。
(第10714條)
能源部應設立一個名為清潔能源技術大學獎的計畫,向合格機構提供資金,支持區域和全國性清潔能源技術競賽。在此競賽中,學生需提出一個推動創新清潔能源技術商業應用的商業模式。
(第10715條)
首席商業化官辦公室應協調技術轉移計畫,以促進清潔能源技術在全國及各能源部門的商業應用。
第2部分——支持國家實驗室的技術發展
(第10716條)
授權實驗室合作服務試點計畫直至2025財年。
(第10717條)
能源部應向國家實驗室提供補助金,以支持或建立實驗室嵌入式創業計畫。
(第10718條)
修訂國家實驗室內小型企業倡導者的相關要求,將此要求擴展至單一用途研究設施。
能源部應設立一個計畫,向小型企業提供代金券,用於國家實驗室和單一用途研究設施內的研究、開發、示範、技術轉移、技能培訓、勞動力發展或商業應用活動,以及其他適當活動。
(第10719條)
能源部應授權國家實驗室和單一用途研究設施執行創業休假計畫,允許國家實驗室員工全職或部分時間離職進行最多三年的商業應用活動,並保留其原職位或類似職位的選擇權。
(第10720條)
能源部應授權國家實驗室的主管允許非聯邦員工參與外部就業,包括創業公司,或參與與其在國家實驗室專業領域相關的外部活動。
第3部分——能源部現代化
(第10722條)
授權技術轉移辦公室直至2027財年,並提供某些招聘權限。
(第10723條)
本條賦予能源部清潔能源示範辦公室額外權限,包括終止評估結果不佳的專案的權力。
(第10724條)
能源部每年應報告使用本條所授權的競賽活動情況,包括獎金總額、私營部門的貢獻以及這些競賽如何推進能源部的使命。
(第10725條)
延長高等教育機構或非營利機構在研究或開發活動中的非聯邦成本分擔豁免。
(第10726條)
能源部科學辦公室可任命不超過60名科學、工程和專業人員,協助完成特定項目或研究需求,無需遵守民事服務法規。
(第10727條)
作為《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所要求的年度技術轉移執行計畫的一部分,能源部還需提交報告,評估並實施本法案設立的計畫。
每三年,能源部還需向國會提交一份評估報告,基於短期和長期指標評估這些計畫是否成功。
附篇 K——微電子法案
(第10731條)
能源部應開展一個跨領域的微電子研究、開發和示範計畫,以促進微電子設計、開發和製造技術的突破和進步,確保美國在微電子領域的全球競爭力。
能源部科學辦公室應設立不超過四個微電子科學研究中心,以解決微電子設計、開發、表徵、原型製作、示範和製造中的基礎性挑戰,並促進研究成果的商業化。
附篇 L——國家核能大學研究基礎設施再投資
《2021年國家核能大學研究基礎設施再投資法案》
(第10743條)
修訂支持核科學與工程的計畫,包括支持振興和升級現有基礎設施,以促進先進核能技術和應用的發展。
(第10744條)
根據核科學與工程支持計畫,能源部應實施先進核研究基礎設施增強子計畫,以示範各種先進核反應堆和核微型反應堆概念、建立醫用同位素生產反應堆或其他專門應用設施,並推進其他與能源部使命一致的研究基礎設施。
(第10745條)
在核能大學領導力計畫下提供的資金可用於非技術核研究相關活動。
附篇 M——鋼鐵升級夥伴關係與減排
(第10751條)
能源部應設立一個研究、開發、示範及商業應用計畫,專注於低排放鋼鐵製造的先進工具、技術和方法。
能源部應制定一個為期五年的戰略計畫,確定研究、開發、示範和商業應用的目標。
能源部應支持低排放鋼鐵製造的標準化測試和技術驗證,並與業界合作,推動低排放鋼鐵製造示範項目。
附篇 N——應用實驗室基礎設施修復與現代化
(第10761條)
能源部(DOE)應資助國家實驗室的優先待修維護和實驗室現代化項目,以解決國家實驗室的延遲維護、關鍵基礎設施需求和現代化問題。
附篇 O——能源部研究、開發與示範活動
(第10771條)
授權能源效率與可再生能源辦公室(Office of Energy Efficiency and Renewable Energy)在2026財年之前開展指定活動,包括與建築技術、可持續運輸、先進製造、先進材料和可再生能源相關的研究、開發與示範活動。
附篇 P——未來核裂變
(第10781條)
能源部應設立一個計畫,為支持先進核反應堆的研究、開發與示範提供聯邦財政援助。
標題VII——美國國家航空暨太空總署授權法案
2022年美國國家航空暨太空總署授權法案
附篇 A——探索
(第10811條)
美國國家航空暨太空總署(NASA)應在探索系統開發任務理事會內設立一個「月球至火星計畫辦公室」,以領導和管理根據本節設立的「月球至火星計畫」,包括阿提米絲(Artemis)任務及相關活動。
(第10812條)
在阿提米絲計畫首次載人登月後,NASA應儘可能實現每年執行兩次整合的太空發射系統(Space Launch System, SLS)和獵戶座(Orion)載人飛行任務,直至完成支持人類火星任務的月球活動,以保持深空載人飛行的生產和操作技能。
NASA獲授權維持兩個可操作的移動發射平台,以支持多種配置的太空發射系統的發射需求。
為滿足能力要求,NASA應繼續按照與阿提米絲IV號月球任務一致的時間表開發探索上級階段(Exploration Upper Stage)。
NASA必須向國會簡報探索上級階段的開發和預計可用性。
(第10813條)
NASA應繼續開展一個計畫,以現代化其火箭推進測試基礎設施,以支持推進技術的開發與測試,並促進政府和商業航太運輸與探索的改進。
NASA必須向國會提交報告,說明推進NASA火箭推進測試基礎設施使用情況的相關授權,包括其他聯邦機構、公司、協會和教育機構如何利用這些設施進行研究、開發、測試與評估活動。
(第10814條)
NASA應與美國陸軍工兵團合作,制定一個綜合計畫,以確保珠河(Pearl River)和小湖(Little Lake)航道的通航能力,支持與斯坦尼斯太空中心(Stennis Space Center)和米休裝配設施(Michoud Assembly Facility)相關的駁船運營。
(第10815條)
NASA應至少維持國際太空站(ISS)至2030財年的全面運營。
本節將提交有關深空載人探索和其他事宜的雙年度報告期限延長至2028年。
NASA應對國際太空站的安全運營和全面使用進行評估,確保其在2030財年之前能夠安全運行,包括所有必要的分析以認證ISS運營能力。
NASA應向航空航天安全諮詢委員會提交一份評估報告,內容包括:
- 俄羅斯服務艙轉移隧道裂縫和空氣洩漏的根本原因;
- 美國系統和模組在2030財年之前運營的認證;
- 替換元件、系統和設備的庫存,包括目前生產中的、庫存中的或已訂購的經認證系統;
- 其他與ISS安全和生產性使用相關的數據、信息或分析。
(第10816條)
NASA應對ISS的研究活動進行評估,確保分配給NASA的ISS船員時間和資源優先用於人類研究計畫的指定活動。
附篇 B——科學
(第10821條)
NASA應致力於在2025財年之前,將科學任務理事會內研究與分析的年度資金達到相關部門年度總資金的至少10%。
(第10822條)
NASA應繼續實施一個跨學科的科學與技術開發計畫,以支持尋找地球以外生命存在或歷史存在的證據。
(第10823條)
NASA應繼續開發南茜·格雷斯·羅曼太空望遠鏡(Nancy Grace Roman Space Telescope),以實現2010年天文與天體物理學十年調查中的優先目標。
(第10824條)
針對地球科學部的任務與計畫,NASA應儘可能遵循國家科學、工程與醫學院提供的十年調查的建議。
(第10825條)
NASA應在科學任務理事會行星科學部內設立「行星防禦協調辦公室」,以調查近地天體的威脅,並協調應對策略與技術的開發。
NASA應繼續開發一個名為「近地天體觀測者」的專用太空紅外觀測望遠鏡任務,目標是在2026年3月30日之前達到發射準備狀態。
附篇 C——航空技術
(第10831條)
NASA應進行實驗飛機的示範,包括展示先進、超高效和低排放亞音速飛行示範構型性能與可行性的亞音速示範計畫。
NASA可設立一個先進材料與製造技術計畫。
(第10832條)
NASA應:
- 研究與測試無人機系統通信的能力與概念,將其整合至國家空域系統;
- 利用NASA與產業合作推動未來無人機系統空中交通管理技術發展的夥伴關係;
- 持續利用NASA的研究與測試資源,為無人機系統整合至國家空域系統提供資訊,並確保符合公共安全與國家安全目標。
(第10833條)
NASA應設立一項倡議,研究、開發並示範新技術與概念,以:
- 減少航空業的溫室氣體排放;
- 降低航空噪音排放;
- 實現相關的飛機性能特徵。
附篇 D——太空技術
(第10841條)
NASA應設立一個太空核推進計畫,以開展研究與開發、地面測試和太空測試等相關活動,支持在NASA的機器人和人類探索任務中使用太空核推進技術,包括2020年代後期的火星貨運任務和2030年代的載人火星任務。
NASA應設立一個計畫,研究、測試與開發太空核表面動力反應堆設計。
NASA應進行設施與技術能力需求評估,以支持全尺寸、全功率整合核推進系統的地面測試。
(第10842條)
NASA應優先使用低濃縮鈾(包括高比例低濃縮鈾)進行太空核研究與開發,包括地面與太空測試及其他相關示範活動。
附篇 E——STEM參與
(第10851條)
NASA應設立STEM參與辦公室,以促進美國STEM教育目標的進展,包括提升STEM素養、增加STEM領域的多樣性、公平性與包容性,並為未來STEM勞動力做好準備。
該辦公室負責協調NASA內部的各項努力與活動,包括NASA總部、任務理事會及各中心的相關工作。
本節將「實驗性計畫以促進競爭性研究」(Experimental Program to Stimulate Competitive Research)更名為「已建立的計畫以促進競爭性研究」(Established Program to Stimulate Competitive Research)。
附篇 F——其他事項
(第10861條)
NASA必須向國會提交有關支持NASA民用太空任務與操作的美國工業基礎的報告。
NASA應與國家科學、工程與醫學院合作,進行對NASA的勞動力、技能基礎及建模與測試設施的全面審查。
NASA應制定政策與程序,每五年至少進行一次對其戰略能力的評估,包括基礎設施與設施以及勞動力技能與能力。
NASA應在其內部設立獨立計畫分析與評估辦公室,負責獨立評估計畫績效,提供計畫性、技術性風險緩解與機構建議,進行成本估算與分析,以及執行戰略規劃等工作。該辦公室必須向國會提交繼續國際太空站運營至2030財年的獨立成本估算。
(第10862條)
NASA進行不必要財產租賃的授權期限延長至2032年12月31日。
本節修訂了相關租賃的年度報告要求,包括NASA因減少維護、運營及相關成本而節省的預估成本。
NASA必須向國會提交報告,說明申請此類租賃的現有要求。
C部分——應對美國最高法院威脅的補充撥款
2022年最高法院安全撥款法
本部分授權為美國法警局與美國最高法院提供額外資金,用於應對對最高法院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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